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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字号冲突:老难题何日解

时间:2007-11-03 09:08 [ ] 来源: 已被浏览224

当前,在经济生活中商标与字号冲突事件比比皆是,严重困扰着企业。著名高科技企业"清华同方"被几十个企业名称中含"同方",上百个叫"清华"的企业团团包围,令"清华同方"苦不堪言;天津一国有种子公司的"神农"商标被诸多个同行企业用作字号,农户真假难辨,企业损失惨重;十几家电工企业把广东顺德松本电工有限公司的"松本"商标当作字号,让顺德松本叫苦不迭。还有很多有着同样遭遇的企业令人同情,中信、雅戈尔、苏泊尔、李锦记、吴良材、小绍兴、杉杉等无不为商标与字号冲突烦恼。

 
 

商标与字号冲突是个由来已久且愈演愈烈的问题,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诸多权利冲突中最为严重的现象,它所造成的影响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有专家分析说,冲突是社会固有的现象,但某种冲突像瘟疫一样蔓延,就应引起人们高度的警觉。商标与字号的冲突实质上是市场经营主体利益的冲突,它不仅使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个问题如果不能有效的控制,将形成示范效应,最终让整个社会都付出成本。

人们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商标与字号冲突中发现,那些把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字号的企业大都有主观故意或主观恶意,企图搭名牌的便车,侵占名牌企业千辛万苦开拓的市场。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被公众称之为"傍名牌"。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而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文字标记。两个不同的工业产权主体,为什么发生如此激烈的冲突与碰撞?专家分析,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从中反映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结构性冲突。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商标制度名存实亡,商标不是特定的企业财产。改革开放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商业标记所代表的商业声誉成为市场竞争的利器,也成为不法竞争者觊觎的对象,商标与字号冲突很大程度从过去的"善意撞车"变为"恶意搭车"。同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不适应和法律上的不配套、不衔接是此类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不衔接、不统一的现状,造成商标与字号冲突形式上的合法,使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化。如,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登记采用行政机关核准的方式,因此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作出企业名称核准的机关担心自己被核准登记的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便倾向于不直接作出强制处

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方往往以该冲突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有可能以该领域属于行政执法范围为由而不直接作出判决,从而使执法缺乏韧性,正当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商标与字号冲突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也是一道"难解的题"。从目前法律体系的状况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是规定商标权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则相对散乱,既分布在《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中,又集中规定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里,同时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针对两者的冲突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则较多地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和《民法通则》第四条"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体系,导致法律法规适用上的困难与混乱,使得不法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管理机关格局分布看,企业名称登记是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县工商局均有权在其区域范围内核准企业名称,而并无检查申请登记企业的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近似的权力;同时,商标注册权尽管在商标局,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将他人商号作为禁止注册的商标的"在先权利"。这种企业登记管理与商标注册脱节的管理模式,客观上为恶意抢注或登记者提供了合法的机会。

社会普遍认为,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及实际处理上的疑难,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几乎为零,是"傍名牌"现象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界呼吁,通过制度的设计健全法律,以有效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机构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第一,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实现体系化,将商标与字号纳入统一的法律体系中。承认商标与商号均产生民事权利,两者应受到平等保护,商标与字号权利冲突属于民事争议范畴的同时,在处理问题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同时参照《商标法》的规定与实践,可规定在冲突请求保护在先权利的时间要求期间,即在先商标权利人在他人登记字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保护请求,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大范围的保护。第二,改革企业名称行政管理模式。把企业名称登记权限逐步向较高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归,扩大计算机联网检索。据了解,上海市工商局在这方面已有较好的实践,他们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便利条件,在企业名称管理部门推行数字化管理,提供计算机网络检索,实行名称登记在上海市工商局进行的管理模式。另外,对已发生的冲突,确立司法救济原则,根据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个案具体事实作出相应的裁判。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商标与字号的冲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用法律的手段破解这道难题是人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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