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了就能在任何领域禁止他人使用吗?
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项目34个类别,服务项目11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又分若干个类似群组。在商标申请中,通常在同一个类似群组中的商品或服务被视为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与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个类似群中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例如,某人只将“西岭雪”商标申请注册了第32类的3202类似群组中的“苏打水”,则其并不能制止他人在第3201类似群的“啤酒”上使用“西岭雪”商标,更不能阻止他人在第33类“白酒”、第34类“香烟”上使用“西岭雪”商标。但是对于同属于3202类似群中的“柠檬汁”等其他商品,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西岭雪”商标。
因此,如果需要在不同类别上都保护自己的商标,则必须在不同类别上分别提出商标申请。一个商标申请不可以跨类别,但在同一类别上可以跨类似群组。如上例中,啤酒和矿泉水分属于3201、3202类似群,如果申请人希望“西岭雪”在啤酒、矿泉水上都受到专用权保护,则可以在一个商标申请中同时指定啤酒、矿泉水。而如果申请人还希望在茶叶上也保护“西岭雪”的专用权,由于茶叶是属于第30类,则只能另行提交一个商标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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